东法西渐中的 “法律东方主义”:西方认知的嬗变与镜像

日期:2025-08-22 15:36:38 / 人气:14


从启蒙时代的理想化想象到殖民时期的工具化解读,西方对中国法的认知始终缠绕着 “法律东方主义” 的复杂脉络。这种认知并非对中国法的客观描摹,而是西方在不同历史语境下,以自身需求为镜,对东方法律文明的选择性建构与重塑。李栋在《东法西渐:19 世纪前西方对中国法的记述与评价》中梳理的七个历史阶段与四种 “法律东方主义” 形态,恰是这一过程的生动注脚。
一、启蒙时代的镜像:伏尔泰与孟德斯鸠的对立想象
18 世纪的欧洲,中国法首次以 “他者” 身份进入启蒙思想的辩论场,形成了两种截然对立的认知范式。
伏尔泰代表的第一种 “法律东方主义”,将中国法视为 “超稳定文明的典范”。尽管他从未读过 1810 年才英译出版的《大清律例》,却通过传教士的碎片化描述,构建出一个 “德主刑辅” 的理想图景:中国法律不仅是治罪的工具,更能 “褒奖善行”,通过礼制与伦理的融合实现社会教化,其 “四千年一以贯之” 的连续性,成为批判欧洲司法混乱的利器。在他眼中,中国法的世俗性 —— 不谈死后奖惩、仅关注现世公正 —— 更是对教会法霸权的直接挑战。这种认知虽充满美化与想象,却意外推动了欧洲法典化运动,为世俗理性法律体系的建立提供了 “东方模板”。
孟德斯鸠则以第二种 “法律东方主义” 解构了这一想象。在《论法的精神》中,他将中国法定义为 “专制政体的工具”,其核心是 “恐怖统治”。与伏尔泰依赖传教士不同,孟德斯鸠的信息多来自在华商人 —— 这些因贸易摩擦屡屡受挫的群体,往往将中国法描述为随意、残酷的象征(如连坐制、大逆罪的模糊性)。他以欧洲 “三权分立” 为标尺,批判中国 “礼法合一” 导致法律与道德的双重异化,认为地理条件与封闭体系使中国法陷入 “千年不变的停滞”。尽管其论述同样缺乏对《大清律例》的文本研读,却精准击中了专制体制下法律工具化的痛点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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